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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生民利案不能“另案不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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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李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决定于今年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适用“另案处理”存在一定随意性,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有三方面内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对适用“另案处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会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坚决纠正违法不当适用“另案处理”的问题,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有关方面将深入研究,依法稳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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