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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男子因感长期被同乡欺负,怀恨在心,趁发生口角之际,持刀将对方致死。3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1年9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海口美兰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一名男子在和平桥底下被人捅伤。接警后,民警、120医生迅速赶到案发现场,经医生检查,确定该男子当时已经死亡。死者身中3刀,脸上中一刀,左手臂中一刀,左腹部一刀是致命伤。民警在现场将凶手龚某某控制。
据警方调查,死者梁某某,湖南人,现年40多岁。杀人疑犯龚某某也是湖南人,今年32岁,二人都为拾荒人员,均住在和平桥下。
据龚某某交代,他2011年5月来到海口,与死者梁某某等拾荒人认识,在与梁某某等人交往中,因自己刚到海口,梁某某等人瞧不起他,经常被人欺侮。他对梁某某非常不满,对其一直怀恨在心,想教训对方。11日上午,他与梁某某再次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其持水果刀将梁某某捅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因怀疑梁某某扔掉其雨衣,遂趁梁某某不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抓住梁某某胸前衣服,向其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梁某某死亡。经鉴定,梁某某系单刃锐器作用胸腔致胃体、肠管、肾脏、肠系膜破裂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龚某某因琐事持刀朝被害人连捅数刀,且在被害人逃跑时又追上去朝被害人腹部捅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龚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