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辽宁省工商局公布商品房销售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17: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3月21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了商品房销售行业十余项霸王条款,及其对这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的点评。

  这些商品房销售霸王条款中比较常见的如:“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对此省工商局认为,《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意金不予退还。”也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经常遭遇到的霸王条款。对此,省工商局认为,认购书是意向合同,是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

  “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也是比较典型的霸王条款,省工商局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几乎每个购房消费者都遇到的一个霸王条款是:“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对此,省工商局认为,出卖人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记者刘佳

热词:

  • 霸王条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出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专有部分
  • 买受人
  • 认购书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