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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的低价海景房,转眼成浮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0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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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低总价的海景小公寓在南京频频现身,一些买房人禁不住出手购买。但有的购房者付了钱,等来的却是无尽的烦恼。

  市民谭女士几年前购买了一套山东威海的海景房,30精装单身公寓,总价15万不到,约定2010年年底交房。“当时收到南京代理公司的传单后,就跟着看房车去看过房子。”谭女士说,到了项目地,她也到楼盘绕了一圈,被置业顾问游说一番,就当即刷卡交了2万元的定金,并签了认购合同。

  回南京后,谭女士通过银行将剩余房款汇到了开发商指定账户,代理公司也拿出购买合同让谭女士签字,但推脱因为需要拿到威海让开发商盖章,把合同都收走了。直到现在,盖章的合同也没见踪影。

  之后,谭女士也一直没有去关注这套海景房,直到有一天和朋友聊天时才记起已经过了约定收房的期限。联系代理公司的联系人时,对方表示已经不再接管这个项目了,打开发商电话也找不到人。

  “当时看了宣传单就很动心,15万就能买套房,而且拎包即住,很方便,一家三口来度假或者借给朋友旅游时小住都可以,没想到距约定的交房时间都过去快一年半了,房子还拿不到,这不是坑爹吗?”谭女士现在正忙着收集证据、找律师,为自己讨说法。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张天戈律师表示,谭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定金收据和认购合同可以作为日后起诉的重要证据。虽然最后没有拿到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如果认购合同里面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房屋坐落地、面积、价款、交房期限等,就可以视同为正式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买房人可以和开发商先协商解决,或者拿房或者退还房款。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参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要求赔偿,如果未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就要在房屋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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