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中国官方公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解释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新网3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刊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提出建议时请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至djsjzqyj@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

  (一)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

  (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第三条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热词:

  • 道路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事故现场
  • 赔偿案
  • 机动车交通事故
  • 权利人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被保险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