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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当省劳模得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辽宁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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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大毅报道3月21日,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今年评选省级劳动模范,推荐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在此次评选中,农民工择优推荐范围原则上是连续三年在本单位从业并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农民工,外埠农民工还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意见后进行推荐。而为体现劳模评选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的精神,评选还规定,原则上厅(局)级(含)以上党政干部和厅(局)级机关不参加推荐,对县处级党政干部要从严掌握。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比照科教人员推荐。已经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领导干部按照企业负责人推荐。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经组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签署意见。

  如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须任现职三年才能参加评选。同时,必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事故指标超标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特殊行业还要听取当地环保、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推荐先进集体参照此办法执行。已经是省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不再重复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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