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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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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郄建荣审计机构如果被告上法庭该如何应诉?审计署起草的《审计机关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重大复杂的案件,审计机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审计机关作出的五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应诉。

  这五类行政行为包括:对审计机关在财务收支审计中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43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复议机关就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意见稿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审计机关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负有赔偿责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目前,审计署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审计署官网公开对《审计机关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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