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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临澧3月20日讯(通讯员易继华)3月19日,湖南临澧县法院对一起以贩毒付“好处费”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9月14日,石门县三圣乡农民陈某某因无钱花销,欲以面粉当毒品骗钱,遂准备6小包面粉和2部手机作道具。次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来到澧县张公庙镇荣家和墟场,物色到出租车司机吴某,谎称租其车去临澧县城。
在车上,陈某某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掏出6包面粉放在车内驾驶室纸巾盒内,告知吴某是毒品,要求保密,接着用自己的一部手机假装拨打自己另一部手机,佯装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并在电话里称手里仅有毒品600克,而对方需要800克,并故意让吴某知晓通话内容。于是,陈某某对吴某称再购毒品200克尚缺资金20000元,佯装通过电话多处向朋友借款,并向吴某说如能为其借款20000元,则还本后付30000元“好处费”。
吴某见有利可图,即到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前为陈某某支取现金17000元,陈某某得钱后,陈称尚欠的3000元另向朋友去借,并将6小包面粉留在车上后下车借款,购进尚缺的200克“毒品”与车上的600克“毒品”在一并贩卖他人,并要求吴某代为保管好车上价值30万元的6包“毒品”,陈某某遂携款逃离。不久,吴某感觉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将陈某某抓获,并追回赃款14700元发还吴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贩卖毒品缺资金,并给受害人付巨额“好处费”,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受害人吴某明知陈某某从事贩毒的犯罪活动(虽然客观上不可能构成犯罪)仍然向其借款,企图获取高额利息,应当对其予以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