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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海南与市县共同设立生活费补助资金,用于资助海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5元,以每年资助10个月测算,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50元。每名幼儿资最多可享受三年的资助。
为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加快学前教育,海南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海南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减免保教费、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免除适龄在园孤儿、残疾幼儿的保教费,适当减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费。海南各级各类幼儿园生活费补助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不含小小班)的15%。
每学年秋季注册时,拟申请补助的幼儿的监护人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结果报市县财政部门,按“财政惠民一卡通方式”予以拨付补助款。(海口网 谢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