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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湟中县甘河交警部门获悉,日前两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被湟中县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张某在2011年10月27日21时40分,酒后驾驶青B 87591号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河农贸市场时,被甘河工业园区交警查获。谢某于2011年12月29日酒后驾驶青A R9469号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甘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甘河工业园区交警查获。经过省公安厅刑事技术研究管理中心乙醇检验鉴定:谢某与张某在驾车时均为醉酒状态。3月5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谢某与张某无视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二人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作者:赵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