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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每所初中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要在规定区域招生,违规跨市(州)招生的,省教育厅不予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招生,不得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
3月19日,省教育厅就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发出通知,从秋季学期起,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的比例降到20%。
按照规定,2012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要以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每所初中学校。2012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工作的办法、程序和工作要求仍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执行。
据悉,我省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2012年秋季起,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的比例降到20%。
省教育厅要求,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禁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违规跨市(州)招生的,省教育厅将不予注册学籍。同时,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