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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阻挠的司法拍卖 1.6亿元拍卖的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14: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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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艰难的拍卖背后,不仅交织着商业利益的争夺,亦折射出多方干预的身影

  3月13日,大连商人李永夫的脸上布满愁云。

  15个月前,李永夫作为债权人被卷入当地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案,当法院裁决以拍卖抵押物(土地)方式还款给他时,由于土地被第三方企业看中,执行被中断了。

  此间,为了中止这场拍卖,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发公函要求法院中止拍卖,大连市政法委也召开协调会要求此案暂停执行,并“由市政府牵头、法院做配合,做买受人(金国平)工作,让其退出”。

  第三方企业是谁?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巨款收购银行“呆死账”

  “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欠多少钱,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写得很清楚。”2月29日,回想起2008年底竞拍债权时的情形,李永夫仍然觉得这个在法院判决书上非常清晰的债权,应该是没有风险的买卖。

  李永夫是大连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这家名为新誉公司的投资公司,在2008年收购了一个账面本金为6869.9万元的债权包,本息合计12863.57万元。其中,大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债务本金高达3400万元,本息合计7443.8万元,是这个债权包里价值最大且有房地产抵押的一个。李永夫看重的,就是大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这个呆死账。

  大连市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金属公司”)是一家国企,2000年12月7日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借款3410万元,期限9个月。为了取得贷款,金属公司将下属子公司,大连宏业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宏业公司”) 名下近10万平方米的土地和仓库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由宏业公司为这笔借款做连带担保。2000年12月7日,宏业公司与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连带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借款到期时,金属公司仅还款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400万元及全部利息。2004年6月7日,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

  多次催讨未果,信达公司将金属公司和宏业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7月19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决金属公司10日内归还欠款本息,宏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判决并未按时执行。2008年,信达公司决定将上述债权进行公开拍卖。当年11月20日,大连新誉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竞拍,以4500万的价格受让了这个债权。随后两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次年6月1日在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

  2009年7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上述债权的原强制执行申请人由信达公司变更为新誉公司。新誉公司成为对金属公司和宏业公司的到期银行债权的唯一债权人。

  彼时,花4500万买来6869.9万元的债权包,李永夫认为,自己起码有两个选择。“对方要么还钱,要么拍卖抵押物。”怎么算,李永夫都认为这应该是一笔相当划算的买卖。但就是这笔看上去板上钉钉的生意,日后却给李永夫惹来无尽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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