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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公务员“终身负责制”,无论其初衷还是目的,都充满了善意,也契合民意,更被认为是终结“短命工程”、“短期决策”的“有力手腕”。但是,即便这终身负责制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也很难摆脱“好事多磨”的尴尬命运。
一者,公务员“终身负责制”是深圳“单点”的政策,如果公务员一世在深圳为官,那一切好说,追究起责任来有理有据,而官员一旦离开深圳了,其责任如何追究呢?是按着深圳的政策规定还是按着当地的政策规定,深圳的官方又如何插手异地官员的行为呢?这显然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当“负责”超越了现实的力量,难免沦为“花瓶”中看不中用。
二者,责任尚难明确,问责如何进行?一个社会治理的问题是,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盘肉,九龙治水的责任模糊依然存在,这使得各个部门之间可以推诿扯皮,而要寻找第一责任人亦是难上加难。当责任本身是模糊的,追责便成了问题,而“终身负责制”,便也只是纸面上的美丽、茶杯里的风暴,看上去很美,仅此而已。
“公务员终身负责制”是一种后置监督,这种监督的潜伏语境是问题已经诞生,所以必须严惩以震慑“后继者”,当我们将后置监督盯得紧紧的时候,前置监督却被忽略了,而前置监督,往往是在事情的根源上寻找预防的办法,这种监督,更为有效,也更加重要。
任何的决策,其前置监督都是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要做到这,则是杜绝拍脑袋决策,回归到一点上,就是要约束“一把手”过大过滥的权力。只有“权为民所用”,才可能有规划化、民主化的决策。规范决策,是比终身负责制这种规范决策者更有效的制度入口。规范决策从微观来说,是建设决策机制的问题,而从宏观来看,就是政改能否稳妥而顺利完成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严肃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