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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解读故宫展品失窃案判决 称量刑合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2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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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 “5 8”故宫展品被盗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石柏魁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而本案备受关注的焦点是,石柏魁盗窃物品的真实价值一直没有定论,最后法院拿到的只有被盗物品的投保价格,这个价格是否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庭后,该案的公诉人就此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认为法院量刑合理,盗窃物的价值不是盗窃案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记者:您能解释一下,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被盗物品的评估价格。法官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检察官:在这个案件中,被盗物的投保数额也是量刑很重要的参考依据。投保数额不是他盗窃的真实数额。我作为公诉人再次强调,盗窃数额只是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和处以何种刑罚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依据和唯一标准。我国刑法第264条就明确规定,认定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仅要看盗窃的数额,还要看盗窃的其他情节。刑法264条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就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种情况。

  记者:法庭上,石柏魁否认他是有预谋,而是临时起意,请问这个情节影响他的量刑吗?

  检察官:起诉书没有指控他是预谋犯罪。他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有预谋,但是在检察机提讯时翻供。是否是预谋盗窃,还需要看其他证据。起诉书上没有说他预谋盗窃,法院判决与起诉书并不矛盾。此外,法院还认可了他主动坦白罪行的情节,也能看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公正的判决。

  记者:您认为此案是否暴露了故宫在安全保卫上的漏洞?

  检察官:在案发之后,故宫的负责人也很坦诚地面对这个问题。在有关故宫综合治理方面,我们检察机关也提出了一个相关的建议。我相信故宫今后在安防方面会有很大改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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