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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税收,还是政府收费,都涉及老百姓权益,因此,必须让公众有充分的话事权,参与和监督从收取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
从性质来讲,“东莞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2010年财政部颁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很多人都对“政府性基金”这一名目感到陌生,但绝非新生事物,其出现已经有30来年的历史了,而且大多数人恐怕在不知不觉中为各种政府性基金作过贡献,比如教育附加费。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各项事业进入大规模建设、发展时期,但当时政府财政相对薄弱,建设资金就成了大问题。为了弥补资金的不足,政府于是征收基金,筹措资金,专门用于一些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比如三峡工程。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政府性基金有失控之势头,全国多达上百种,规模也都很大,涉及资金数额异常巨大,甚至影响到了正常的税收。有鉴于此,国务院多次对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减少基金数量,缩小基金规模,将基金的审批权限收归于财政部。进入21世纪,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和运行较前稍显规范,至2010年,数量降至43项,但金额非常巨大,总金额高达3.578万亿元。这43项中,有31项是向社会征收。由于政府性基金在财政资金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2010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其管理。
可以看出,尽管政府性基金不是税收,却也大体具有税收的性质:比如说由政府向社会征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不同的只是政府性基金是专款专用,税收是统筹安排。既然政府性基金具有税的性质,那么其征收和使用就应当恪守税征收和使用的原则,才能规范起来,否则就会流弊丛生。那么有哪些基本原则呢?首先,征税之权应当操诸于立法机关,而不是政府部门。其次,征税必须通过立法,不能以政府部门一纸公文就随意征收。第三,税收的使用方案(即预算)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才能实施,并要公之于众,公众也要参与讨论和监督。第四,税收的使用情况(即决算)要由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和公众共同予以审查。
事实上,这些原则,目前在我国税收的征收和使用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那么在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中,就令人疑虑重重。其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就是一个标本。据东莞市物价局介绍,东莞自1999年开始通过车辆年检处代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个问题是,有关部门从来没有公布过这个基金的使用情况,这笔钱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起了怎么样的效果?公众一无所知。这恐怕不是东莞市物价局一句“价格政策出台以后宣传不够”就能解释清楚的。其实无论是《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都明确要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是税收,还是政府收费,都涉及老百姓权益,因此,必须让公众有充分的话事权,参与和监督从收取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
(作者为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