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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司法救助立法进程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19: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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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二是对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生活遭受严重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的救助。

  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虽起步较晚,但全国各地勇于实践,不断大胆探索,使得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保护,在一定程度了削减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出台并于2005年予以修订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律文件外,多见诸各地方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或是一些不成文的规定。

  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从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存在被救助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救助方式单一、救助主体混乱、救助资金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甚至有些地方,法院及相关部门在实施司法救助的过程中,掺杂了迫于信访压力或是为了化解执行积案等因素,造成当救助的得不到救助、不当救助的得到救助等诸多的问题。

  建议加快司法救助立法,制定《司法救助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障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要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司法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每年进行财政预算时,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状况预算一定额度的司法救助资金。

  要规定各地应设立司法救助基金,资金来源除可以接受社会捐助外,还应规定从没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财产以及执行财产刑所获金额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司法救助基金。

  (二)明确司法救助机构。在现行体制下,建议除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专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外,各地还应当设立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与协调,在技术上可设在党委政法委)。

  人民法院作为小额司法救助申请金的裁决机构,根据申请,在地方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授权的额度内负责小额司法救助金的决定。同时,还负责大额司法救助金申请的初审并根据审查情况报送地方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批。地方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大额的司法救助申请金的审查和决定。

  (三)明确救助的对象及条件。细化需要救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类型及当事人类别,比如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可明确规定一般只有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才能获得司法救助,对于执行申请人的救助,可明确规定可申请救助的案件类型。

  要明确界定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的条件。

  (四)明确救助程序。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什么证明文件可以向什么机构提出申请及接受申请的单位的办理流程、期间及作出决定和回复方式。

  (五)构建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的衔接机制。由于司法救助一般具有一次性并受额度限制等特性,对于已实施司法救助仍无法改善申请人难以为继的基本生存状态的,可通过衔接机制直接将这部分申请人纳入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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