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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从湖北省省人社厅网站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退休人员,还将按不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这是自2005年以来,湖北第八次上调基本养老金,将涉及32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并确保4月底前普调部分基本到位。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
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按缴费年限:在普调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倾斜政策】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此规定执行。(见习记者 王雪)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