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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严冰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管某、卿某、冉某、粟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判处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粟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冉某发现自己饲养的7头生猪病死,为减少经济损失,冉某便委托被告人卿某帮忙联系将病死猪卖出去。卿某便联系管某,帮冉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7头病死猪卖给管某。管某将7头病死猪拉到粟某处加工,得腊猪肉700余公斤。
管某将这批腊猪肉运往黔江城区途中,被黔江区公安局和畜牧局联合执法组查获。经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批猪肉中含有对人畜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确诊为病死猪肉,检疫不合格、不能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