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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购房 定金难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2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武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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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认为,“购房前没有审查资格,开发商违规在先”

  开发商表示,“公司没有错,定金坚决不退”

  记者杨光华

  为了1万元定金,市民张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跑房产部门,最终无果。3月12日,张先生反映,2011年4月14日,他的儿子一时冲动在阳逻半岛华庭以总价27.6万元买了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该楼盘的开发商名叫“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

  张先生说,儿子买房后,家里人都反对。觉得在阳逻买房太远。多次找开发商退1万元的定金。而该楼盘的销售经理给他指了两条路:一是找个认识开发商的熟人。另一条路是找房产监管部门来协调。

  而张先生认为,按照我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履行对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核的义务。而“半岛华庭”开发商没有审查他儿子的购房资格,就与其签订了“网上签约确认单”。这是违规操作。同时,张先生也承认他儿子应该承担部分冲动的责任。但对于开发商一分钱不退的做法,他表示不理解。

  参与此事协调的阳逻开发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半岛华庭”的开发商不在阳逻办公,阳逻开发办已多次与开发商电话协调。而开发商只派司机与他们见过一次面,递给他们一份情况说明。此说明中,开发商说“公司没有错,定金坚决不退,购房者可到法院起诉。”

  该负责人介绍,在她多年的工作中,很少遇到这样的开发商。业主违约,通常是扣掉一定的违约金,而一分钱不退的只有这家开发商。对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与开发商的情况说明,他们都已经转交给新洲区房产局。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江林表示,走购房资格审查程序,仅是房产局对开发商售房流程的行政监管流程,不属于买卖双方法定合同义务。从合同法来说,只要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并且合同可以顺利履行(即购房人不属于限购对象),开发商就可以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张先生的儿子是被限购的,则属于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定金要退;如果是非限购对象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定金不退。但张先生的儿子可以就开发商违反行政监管流程向房产部门投诉,由房产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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