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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出租 业主利益要保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18: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梅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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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10日钟某与某创公司双方签订《物业租售委托书》,钟某委托某创公司出租其物业。钟某向某创公司缴纳了佣金2500元及涉案物业的钥匙一条,后某创公司将上述物业出租给了某卫厨公司,合约约定租期为一年(即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19日),租金为2500元/月。合同签订后,某创公司在上述合同的背面额外写下了一条款,记载着“经纪方承诺,在本合同未到期而乙方提前搬走的情况下,某创公司必须免费将甲方的物业出租,如未能租出,经纪方代替乙方负担费用(如房租),至合同期满,前提是甲方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经纪方”,该条款下方有某创公司的经纪人冯某的签名及盖有某创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后承租方某卫厨公司在2008年6月16日提前搬出了钟某的物业,某创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向钟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上记载着“物业因未租满一年现已空出,我经纪方今天于2008年6月16日已接到通知”,该证明下方有某创公司的公章及有某创公司的员工签名。涉案物业在卫厨公司搬出之后,某创公司一直未重新出租。但当钟某要求某创公司承担租金损失时,某创公司却认为钟某没有在卫厨公司搬离前两个月提前告知,因此拒绝支付。最终法院判决某创公司应当向钟某支付从承租方搬离涉案物业2个月后即2008年8月17日至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即2008年12月19日的租金10000元。

  【法官点评】

  业主委托房地产中介租售房产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房地产中介帮业主出租房屋,业主获得租金,房地产中介获得佣金收入,双方各取所需。在这过程中一般要签订委托合同或合约,委托合同一般由房地产中介提供,基本上是格式条款。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业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本案业主充分认识到合同条款的重要性,通过要求房地产中介作出保租承诺,在承租人不租而又未能寻求到其他承租人的情况下,避免了自己的损失。广大人民群众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应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这样就不至于在损失发生时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而对于一些格式合同,在无法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尽量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也非常有必要,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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