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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功俊告市政府和水务局案件昨日二审开庭
有“头号炮手”之称的东莞商人肖功俊起诉东莞市政府和市水务局的案件昨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就诸多分歧进行了辩论,法庭并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庭审直击:原告希望市长出庭
昨天,作为被告的东莞市政府和东莞市水务局均派出代理人出庭。一开庭,肖功俊便提出要求东莞市市长以及水务局局长出庭应诉。
对此,东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东莞市政府其后已经出台修正规定,每年的第一个行政案件才需要部门一把手出庭,其余的案件可以由分管的部门领导,或者代理人出庭即可。法庭审判长也当庭否决了肖功俊的请求。
庭审焦点:水库泄洪是否违法
肖功俊认为,作出泄洪指令的事前调查、指令通知、事后救助全过程都存在问题。“在事前,松木山、 黄牛埔水库的泄洪指令只是依据某几个固定的水文条件来作出的,这样的调查并不足够。”
另外,由于泄洪行为造成了肖功俊的工厂设备严重损坏,相关政府部门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在130多万元。
对此,东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泄洪的水库,当时已达到了防洪法所规定的泄洪条件,“确保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是相关部门尽量努力争取的目标,但不能百分百保证避免这种损失”,代理人称,只有在泄洪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应进行赔偿。
而东市水务局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三防指挥部和水库管理单位在泄洪前已经通知了各相关镇街,整个泄洪指令的下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泄洪时应该实施交通管制?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肖功俊还提出,水务部门应该在泄洪时对相关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就是因为没有交通管制,许多车辆在快速通过工厂时使水势更加猛烈。”
水务局方面则解释称,根据防洪法,只有当水库水位超过规定的“洪水水位”,水库处于“紧急防汛期”时才需要进行交通管制,而2008年的那场暴雨仅仅是使水库达到“汛限水位”,属于“一般泄洪”,所以依法无需进行交通管制。 (记者钟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