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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消费者反映最多的还是维权难。虽然这些年来,我们的维权环境在日益改善,但从三聚氰胺、瘦肉精、假种子、假化肥,到假发票、假文凭,超市商品的“阴阳价格”,继而是自带酒水不给发票等行业霸王条款,无不提示我们,侵权问题在各领域的存在还是普遍现象,营造一个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理清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有些地区执法部门在处罚的时候往往会遭遇到地方保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因为侵权企业是地方纳税大户,有领导出面,最后对侵仅企业的处罚轻描淡写。纵容了这家企业,也就损害了其它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当地投资环境也是一种损害。而且,这种做法短期内“保护”了这个企业,但恰恰不利于企业成长,甚至可能会毁了这个企业。
其次,要降低维权成本。山西省交城县的李先生在医生已经确诊其3岁女儿由于喝了变质牛奶引起呕吐、牛奶制造商也承认牛奶是在保质期内变质的情况下,仍只能协商处理,因为要想通过正常渠道明确责任,必须由李先生自己到省城做牛奶鉴定,鉴定费需2000多元,最后,李先生只能放弃维权(山西日报)。“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实在太难了。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而且在维权过程中,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有多高的维权成本,就有多少人选择沉默!这也是造成商家肆无忌惮进行侵权的重要原因。那么,可否参照国外的做法,一是广泛推行举证倒置;二是对那些消费纠纷数额小、诉讼标的又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无论参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都按共同诉讼的规定来处理,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直接适用,以方便消费者维权。三是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此解决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第三,提高侵权成本。有的企业一年之内被罚十多次,但是仍然是我行我素,继续侵犯消费者权益。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对待中国的消费者和欧美消费者完全是两套政策,出现同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对欧美消费者高额赔偿,对中国消费者却轻描淡写,甚至保持沉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没有做到违法必究,执法不严,对侵权的企业没有依法惩治。另一方面,就是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太轻,不痛不痒,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双倍赔偿原则,但从近几年侵权问题高居不下,甚至在某些领域变本加厉的情况,这显然远远不够。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当前,提高侵权成本已迫在眉睫。一是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加重赔偿原则,不但要杜绝侵权收益大于赔偿(如侵权10次,赔偿可能只有1次),更要使假造者得到足够的教训,使他们和其它潜在的侵权者再也不敢造假。
保护消费者权益,重要的是政府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和执行力,使侵权企业受到震慑和打击,才能营造出一个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