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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看似可以高效率,但很容易产生长官意志、主观主义和行政乱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建议,应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严格规范行政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3月12日 新华网)
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而依法行政是法治进程的关键问题。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正当性,显然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核心问题。正因如此,近年以来,每年有很多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出台《行政程序法》,以规范尚显混乱的我国行政行为,应勇院长正是这些专家、代表中的一名。
但是,如果大家明白了《行政程序法》是干什么用的,就会认为这些专家、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只是一厢情愿而已。所谓《行政程序法》,就是让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的法律,使其在执法中不能再为所欲为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出台后,就可以避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拍脑袋”式的随意审批随意决策;城管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权力界限就会明朗,有效遏制其违法行为,等等。
近年来,我国虽然已经相继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执法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单行法律只是在某方面做出的规定,并不危机公权力“自由”之根本;而《行政程序法》却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全面进行规范。我们知道,公权在执法过程中,不习惯对权力进行设限,为提高执法效率、阻止执法寻租制造了障碍。所以可以想见,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要的话,会招致行政机关怎样的抵制和反感。
更重要的是,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的行政机关和官员,其本身具有强大的话语权,而且他们在各级人大中还占据了大量的代表席位。在如此强大的博弈力量面前,要想启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岂非“以卵投石”。另外,由于行政程序涉及面广,很难通过一部法律毕其功于一役,即使立法工作启动,如何平衡该法的立法技术细节,这也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这无疑也成为《行政程序法》“难产”重要原因。
其实,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规定,提出要用十年时间打造法治政府,然而《行政程序法》的“难产”却无疑为这一目标蒙上了阴影。这也让众多的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希望一次次成为肥皂泡。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是文明执法的底线;规范行政权力,给“违法行政”带上紧箍咒,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笔者不禁要问:专家和代表们的希望什么时候才能落到实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