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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齐齐哈尔3月14日讯 近日,王某惹官司了,前妻告女儿上自费高中,自己无力承担费用,要求王某增加女儿的生活费。
2007年,王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最后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妻抚养,王某每月支付给女儿500元的抚养费。当时女儿还在上小学,抚养费还够用。如今,女儿被母亲送进了一所南方私立高中,每年的学费就得1.5万元,再加上生活费用,每年的花销要2.5万元。王某的前妻感到无力承担,要求王某增加抚养费,王某迟迟不同意。王某的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王某以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为由拒绝。
龙沙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做了耐心细致的庭前调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一款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支持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认为,王某的女儿读自费的高中花销增大,但受教育应满足自身需要,也要符合家长现有的经济条件,这笔支出超过了父母的负担能力。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