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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餐饮摊贩的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转发下达省里有关通知,要求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5月1日起,全市启用《餐饮服务备案证》,所有餐饮摊贩必须先到各县市区食药监局办理备案。经营时,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摊贩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餐饮摊贩用水须达标
“此次实行餐饮备案的范围,是指那些露天的不占道经营的餐饮摊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科科长任震军说,餐饮摊贩将从5月1日起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辖区内餐饮摊贩的备案和监管。备案的餐饮摊贩经营场所必须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经营场所应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或具备能够提供饮用、洗手和洗刷餐具用水的容器设备。“经营现场无自来水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或者集中消毒的餐饮具。”任震军说。
此外,要求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有市场主办方的餐饮摊贩,由主办方统一办理《餐饮摊贩备案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对餐饮摊贩的管理。
据介绍,餐饮摊贩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四个必须”,即必须悬挂《餐饮摊贩备案证》、必须佩戴《健康证》、必须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必须建立采购台账。
餐饮摊贩备案证明由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制作。提交申请材料,首先要有餐饮摊贩备案申请书,并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另外,还要具备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以及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等。
熟食加工后到食用不能超2小时
根据规定,备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20日前,业主须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餐饮摊贩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摊贩备案证明,张贴签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此外,餐饮摊贩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记录。提供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餐饮摊贩应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对餐饮摊贩禁止采购的食品,市食药监部门也进行了公布:(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名词解释:餐饮摊贩
此次办证的餐饮摊贩,是指在经营场所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