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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汽车三包第二稿“顶牛”消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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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窦红梅

  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虽然修改了很多具有争议的条款,但仍有条款与现行消法和产品质量法“顶牛”。昨天,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三包”规定晚出台比不出台要好,早出台比晚出台更好,为了使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障,汽车“三包”规定应尽快推出。

  “5次保修才能换车”于法无依

  汽车“三包”第二稿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同一质量问题最多3次,消费者就已经达到了容忍的极限程度。况且在实际投诉中,很多车辆同一问题多次修理,最终也无法界定其故障原因。”一位长年在消协一线接受投诉的工作人员说。

  今年2月,由于汽车爆胎,王先生一家六口在南惠高速路上发生惨烈车祸,车辆失控撞到路中间的护栏上,五人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在汽车这件关乎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消费品上,一次质量问题就可能引发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然而,目前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修理超过5次才能换车的规定,与消法“两次”就可退换的规定不一致。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告诉记者,“三包”规定如果作为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这样的意见将是“无效”的。

  退换车问题应以安全为界

  退换车一直是消费领域“老大难”问题。已经售出的汽车,上了牌照后行驶一段时间,到发现问题就已经成了二手车,厂商不愿为消费者退换,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汽车“三包”第二稿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或换车。而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的是“发动机、变速器,或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

  “易损件出毛病难道就不是质量问题?消费者买的应该是完好无损的商品。”市消协秘书长董青告诉记者,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可退车的只能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实际上很多车辆问题都无法定性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此外,如果修理5次都修不好,很可能已超过了“三包”期,消费者也无法再换车了。

  车主颜女士向中国汽车质量网投诉说,自己在购置新车后2个月,就出现水温高的问题,每次去检查时4S店都让更换各种部件,包括水温传感器、电阻等等,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同一问题如果维修两到三次,作为消费者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历时一年反反复复仍未修好,实在令人费解。”

  北京市消协2010年曾对本市居民汽车投诉做过专门统计,数字显示,汽车类投诉同一故障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到34%。

  邱宝昌律师建议,对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汽车“三包”规定,有关部门应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前提,列明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条件及相关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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