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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支付房屋“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2: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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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宋珊珊) 13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做客在线访谈,与市民交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问题。据介绍,五市按照要求要在半年内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市民如需用公积金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自3月1日起,青岛市内七区新房和二手房交易时都要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王咸宁在网谈中透露,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县级市应当自2012年3月1号《办法(试行)》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参照建立本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此外,针对市民咨询的房屋维修资金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交存这一问题,王咸宁介绍,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根据规定,购房人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网点交款,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统一票据后,购房人或其配偶如需提取公积金的,可持统一票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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