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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有诈 商家仍须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9: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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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赠品”成为商家主要促销手段之一,有关商业赠品的纠纷日益增多。商家所赠物品应否享受“三包”服务;商家就赠品假冒伪劣应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以及因赠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商家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问题,是引发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主要问题。关于赠品出现销售欺诈等行为是否应当双倍赔偿的问题,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观点都认为应当赔偿。

  商家的“赠品”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打折,属于销售经营行为,因此其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所以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的赠品其实质仍是一种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对于厂商有条件的“赠送”,实际上是厂商在买卖中的一种让利手段,因此这种“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它实质上就是一种“卖品”。所谓买商品送赠品仅为商家的促销手段和经营方式,该赠送与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并不同含义,赠品就是商品,其因销售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不限于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从买卖合同角度而言,“买一赠一”为商家所发要约邀请,消费者一旦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买一赠一”条款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所购商品和商家赠品均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据此,消费者负有支付商品价款的义务,享有领受商品和赠品的权利;商家则享有受领价款的权利,承担按约定提供商品的义务,并有义务按买卖合同给付赠品,同时保证赠品质量。

  (曹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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