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近年来,一些被问责免职甚至撤职的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因为信息不公开,公众往往产生疑问甚至不满。“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安排工作时要向任职地人大、政协通报,并提前向人民群众公示。”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工认为,被问责官员复出一定要接受监督(据3月9日《检察日报》)。
一些被问责干部的“闪电复出”,之所以一次又一次公然挑衅公众承受的心里底线,关键是被问责干部复出缺乏透明机制、民主性不够,广大群众没能参与、监督,群众“不买账”。
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因为任用什么样的干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那些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才会着力为群众造福谋利。而群众不认可、不赞成的干部,通常是不称职的,自然是不能被提拔重用的。谁违背了这条常理,搞“暗箱操作”,只会事与愿违。因此,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把被问责干部复出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能保障干部提拔任用的公正性。否则,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益,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干部是“公仆”,人民是“主人”,干部应该尊重人民。实行被问责干部复出前公示制度,就是把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被问责干部“清白”复出,让人民群众满意。毕竟,公开才有公正,不公开就无从监督,更谈不上民主。公开、民主是一种进步、文明的潮流。提拔任用干部需要公开、民主,需要群众的参与、监督。决定“问题干部”是否可以复出,同样需要坚持公开、民主的办事原则,向社会公示,请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