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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0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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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违规提供一次性餐具案

  2011年10月13日,萧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其在萧县龙城镇东环路南段丁团结经营的饭店用餐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当事人提供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并在结账时被当事人收取餐具使用费12元。经调查,丁团结经营的饭店确有向消费者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且不向消费者预先告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构成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萧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赔多收的消费者费用,并处罚款300元。

  美食城老板玩“失踪”案

  2011年7月初,池州市贵池区工商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申诉,称该市某美食城停止营业,老板去向不明,他们购买的该美食城预付卡无法消费,要求退还余额。经调查,该美食城自2010年11月正式开业后,前后一共对外销售预付式消费卡5000余张。到2011年7月初停业时,尚有数千名消费者的卡内存有余额,共计21万余元人民币。由于申诉金额巨大,经营者恶意卷款逃逸,涉嫌合同诈骗,贵池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区分局立案侦查,使场地租赁人归案,交出了预付卡内的余额21万余元。从2011年9月14日起,贵池区工商分局在该公司“消费维权服务站”内设立了临时退款服务点,安排专人通知持有“美食城”预付卡的消费者领取卡内余额,尽快退赔了受骗消费者消费卡内的余额,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无糖”月饼含糖案

  2011年9月,当涂县姑孰镇消费者孙某来到当涂县工商局消保股投诉,反映他在某超市内所购月饼,其标签上标明为“无糖月饼”,回家拆开食用后发现里面含有冰糖颗粒,因为消费者为糖尿病患者,属特殊消费群体,食用该含糖月饼后,身体出现不适反应,要求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涂县工商局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查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立案查处,罚款12000元,没收其他未售出的同批次月饼。同时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消费者孙某获得了2500元赔偿金。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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