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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艰苦贫困地区教师待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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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委员建议

  本报北京3月9日电(特派记者魏如松)农村教师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教师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引起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部分驻琼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委员们联名建议,国家应尽快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中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收入待遇的有关政策,提高这些地区教师待遇。

  据悉,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要求,“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全国性津贴制度。

  委员们建议,应尽快建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并列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建议根据贫困程度,设立不同等次的津贴数额,提高教师收入待遇。同时,建议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政策,规定凡在农村基层学校中任教的教师,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工资一般满6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在农村基层学校服务期满18年的教师,离开农村基层学校岗位时,已浮动的工资在退休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服务期未满18年而调离农村基层学校的教师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对于农村教师浮动工资的支出,可由中央和地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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