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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人权进步的缩影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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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全国两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写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样。在法律体系里,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其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被犯罪”。因此,刑诉法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人大代表王明利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可以看作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要毫无例外的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按照杨海坤委员的说法,“这每一个人将包括受害人、律师、证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死刑犯”。可在十年动乱时期,随便抓人,刑讯逼供,制造了大量冤案错案。那是“无法无天”的时代。拨乱反正后的1979年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制定了刑诉法,以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1996年,根据情况的发展,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改革一审审判方式,进一步加大了保障人权的力度,“既不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不过,现实生活中仍然出现佘祥林式的冤案错案。佘祥林被指控为杀害自妻子的杀人犯,服刑11年后,妻子却奇迹般出现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十五贯》式的冤案。人们在议论这起冤案时,多认为是由于执法者像《十五贯》中的县令过于执一样,不做调查,不重实证,主观揣测,任意推理的结果。实际上,全面考察冤案的产生,过于执式的主观轻率办案作风虽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时由于司法制度上存在缺陷。不是运用“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原则,而是以有罪推定的思维,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廹使被告人自证其罪。我当时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做“冤案不仅因有过于执”。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强廹任何人证实自已有罪”,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等等,这将从法制上遏制刑讯逼供,防止佘祥林式冤案的产生。

  刑诉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反映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正如不少代表委员所评述的,刑诉法从强调打击罪犯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其背后亦能看到国家追求人权进步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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