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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获得奖励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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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厦门3月10日电(记者项开来)厦门市公务员局近日出台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可获得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厦门市公务员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厦门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享受创业优惠。

  厦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每经营1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

  另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吸纳厦门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

责任编辑:杨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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