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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张某将鸭肉混入添加剂制成“羊肉串”,做起了挂羊肉卖鸭肉的买卖,对外销售金额达11.84万元。近日,青浦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回放】
张某从浙江老家来上海打工。2011年7月,她听人介绍说生产假冒伪劣羊肉串比较赚钱,就打起了如意算盘。因为鸭肉成本相对羊肉要低得多,可以从中赚取差价。于是她在青浦区某厂房内,雇佣了十余名老乡进行加工。她从冷冻品批发市场批发来鸭肉,先放进厂里的冷库里冷藏,再把鸭肉从冷库中取出解冻、清洗,叫工人们切成块,并按照比例在鸭肉中放入盐、味精、香料、白糖和羊油等原料进行搅拌,用竹签穿好后再进行速冻,仿制羊肉串就出炉了。张某以“来百串”牌羊肉串对外销售,当被客户问及有无相关证照时,她以正在办理为由搪塞。2011年10月9日上午10时,警方抓获了张某,当场扣押价值近2万元的仿制羊肉串770包。后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鉴定,羊肉串中检出鸭源性成分。销售清单证实,自去年7月起至去年10月,张某销售假羊肉串金额达11.84万元。
【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伪劣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