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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3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3月8日下午15:00至2012年3月9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情侣南路278号4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五)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吴爱存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在96人,代表股份93,659,0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87,711,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5,947,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为参股企业珠海可口可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88,638,548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反对4,621,54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弃权399,001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
2、关于控股企业风能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借款并由电力集团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2,433,394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反对1,009,101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弃权 216,6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
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会议,未参与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陈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