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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新房入住后不到一年,就出现了墙皮起鼓脱皮、局部发霉、潮湿等问题,业主找开发商报修,对方却一直没有回应。为挽回损失,业主提起诉讼,被告开发商却提出房屋已过保修期。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损墙体、地面是主体结构,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由此判令被告开发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告房屋的返潮部位进行维修,如不予维修,应给付原告室内维修费12.9万余元。
市民江某于2005年8月在本市红桥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59平方米的商品房。据江某称,他于2006年2月将房子装修完毕后入住,同年7月逐渐发现该房屋墙皮起鼓、脱落、掉灰沙,门口地柜潮湿发霉,衣柜腐烂变形,地板起鼓,此后潮湿更加严重,整个房屋严重受损。江某曾多次找到开发商的客服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回应。后江某得知该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防水层没有做,便多次与其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江某提出,开发商所售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近年来其房屋损坏程度加剧,返潮已上升至屋顶,给其在经济上生活上带来了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江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为其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缮或按鉴定的价格赔偿其装修损失费15万元。
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应对事实提供证据进行作证,对报修情况进行证明;按相关规定,原告房屋已经超过5年的保修期,且原告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至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曾为原告提供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为“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原告入住该房屋后,于2006年7月发现诉争房屋中从地面起至0.3米处的墙皮起鼓脱皮掉灰沙,局部发霉,阳台和小屋潮湿达到了屋顶。原告向被告报修,被告没有进行维修。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相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就诉争房屋的返潮原因进行了说明,提出维修方案并就维修费用评估为13.7万元,其中室外工程修复预算评估费8062元。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维修的受损墙体、地面是主体结构,被告开发商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故被告应对诉争房屋进行维修,维修方案参照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