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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通讯员程蒙报道)近日,农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工钱2500元。
2008年,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张某为其管理棉花地,约定每月工钱为1000元,张某在李某处干活2个多月,工钱共计2500元。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给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后来,张某多次索要无果,今年年初,李某便将张某诉至焉耆垦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工钱早已结清,欠条也已经收回销毁。法庭经调查得知,张某所持欠条确实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对此复印件法院不能采信。原告又当庭出示了一份向被告李某索要工钱时的录音,录音中,李某明确承认工钱没有结。
这份录音资料就成了这起案件的关键,是否采信决定原告能否胜诉。
法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索款录音,能证实工钱没有支付的事实。该录音资料,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应当确定其证明力。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