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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监督员未摆脱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7: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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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获悉,将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制度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一直是每年两会的热点。截至2011年全国两会,共有30多项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要求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规范,进一步巩固公民参与的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优良成果。

  最初,创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有效解决“监督者如何更好地接受监督”的问题。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三类案件”。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三类案件”成为试点期间必须主动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突出重点。

  在这个阶段,人民监督员由地方各级试点检察院选任。不过,这使检察机关面临着“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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