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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秘密拘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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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北京3月8日电 (特派记者 杨丽萍 郑向鹏 李舒瑜)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郎胜对网上有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的说法给予回应,他表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有记者问,什么叫正当理由?

  郎胜回答说,接受当庭的质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

  在回答记者有关监视居住的问题时,郎胜表示,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措施。

  郎胜解释说,监视居住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四是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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