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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8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杨志娟) 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私自离开滨城区而没有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三名男子日前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5日及罚款200元的处罚。
3月7日,滨城公安分局市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取保候审人员姚某、张某和李某分别于今年2月5日、20日、21日未经派出所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滨城区。经依法传唤至市中派出所询问,三人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三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经查,姚某于去年5月26日因在市区剧场街市场盗窃电动车一辆而被警方取保候审;张某、李某在2010年7月份将一男子砍成轻伤后逃窜,去年3月19日两人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按照规定,判处缓刑、监外执行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重点人员在执行期间离开所居住县、区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