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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安徽的钱念孙代表介绍,现行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显然,这里的第二款是针对少数拍卖标的而言的。但在现实中,一些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将此款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拍卖标的,以此为根据拍卖赝品并逃避法律追究责任。”钱念孙建议,在原第二款前增加“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文字说明应承担相应责任”内容,以防止部分拍卖企业收取买家高额佣金却不认真负责鉴定,以不实内容误导买家乃至知假卖假的情况出现。同时,在“拍卖标的”前增加“具体(单件)”等文字,以制止部分拍卖企业以本公司拍卖规则或拍卖前的免责声明为借口,对全部拍卖标的完全免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