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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认为银行未完全尽到安保责任,判其赔偿1万元
银行保安队长与他人合谋,趁客户进银行存款时抢劫34万余元。案发后,警方抓获5名疑犯,并分别判了刑,但仍有17万元赃款未能追回。客户遂以银行安保不力为由,向银行索赔。昨日,中山法院判决银行应赔偿1万元。
保安队长合谋抢劫储户
据介绍,2009年1月,中国邮政银行中山某支行任保安队长的王某发现飞鸿公司员工邱某几乎每天都携带大量现金来办理业务,遂与李某、库某、吕某密谋实施抢劫,王某负责提供邱某行踪,其他人负责踩点作案,库某还从朱某处购得一支仿制92式手枪及子弹5发,让吕某抢劫时备用。同年3月4日,飞鸿公司员工邱某与同事到该支行存款,两人走进银行连接营业厅的走廊时,在一旁伺机作案的吕某持枪抢劫其装有34万多元现金和存折的旅行袋,并朝天花板开枪恐吓二人,从而趁机抢走旅行袋,出门坐上库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5名疑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库某、吕某、李某、王某犯抢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分别判刑。公安机关共为飞鸿公司追回赃款166200元。
此后,飞鸿公司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未能追回的17.73万元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法庭。
由于立案时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王某等上述五人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在诉讼中,原告飞鸿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系合同之诉,且只要求中国邮政银行某支行承担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保密义务的合同责任,因此法院书面通知5人退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