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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安保义务 法院判银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0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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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安伙同他人抢劫客户

  本报讯 (记者潘斌 通讯员周祖龙、黄小玲)银行保安见聚丰园米业员工每天携带大量现金到银行办理业务,伙同他人抢劫聚丰园米业员工343500元和存折一本,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赃166200元。聚丰园米业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昨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但原告代理律师陈从虎昨晚透露,聚丰园一方认为判赔的数额太少,显失公平,计划上诉。

  保安密谋劫客户

  2009年1月,中国邮政银行某支行任保安队长的王某发现聚丰园米业员工邱某几乎每天携带大量现金到邮政银行某支行办理业务,就伙同同伙,成功抢劫公司员工343500元和存折一本,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赃166200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库某、吕某、李某、王某犯抢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分别判刑。公安机关共为原告追赃166200元。

  账户主告银行未尽安保义务

  但聚丰园米业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未能追回的17.73万元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都应该是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的消费者,对该支行所提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是否尽安保义务成判决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该支行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该案是因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聚丰园米业受损,该支行只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案发地点是营业大厅以外,该支行在整个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中山市聚丰园米业一万元。但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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