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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认为银行未完全尽到安保责任,判其赔偿1万元
银行保安队长与他人合谋,趁客户进银行存款时抢劫34万余元。案发后,警方抓获5名疑犯,并分别判了刑,但仍有17万元赃款未能追回。客户遂以银行安保不力为由,向银行索赔。昨日,中山法院判决银行应赔偿1万元。
保安队长合谋抢劫储户
据介绍,2009年1月,中国邮政银行中山某支行任保安队长的王某发现飞鸿公司员工邱某几乎每天都携带大量现金来办理业务,遂与李某、库某、吕某密谋实施抢劫,王某负责提供邱某行踪,其他人负责踩点作案,库某还从朱某处购得一支仿制92式手枪及子弹5发,让吕某抢劫时备用。同年3月4日,飞鸿公司员工邱某与同事到该支行存款,两人走进银行连接营业厅的走廊时,在一旁伺机作案的吕某持枪抢劫其装有34万多元现金和存折的旅行袋,并朝天花板开枪恐吓二人,从而趁机抢走旅行袋,出门坐上库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5名疑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库某、吕某、李某、王某犯抢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分别判刑。公安机关共为飞鸿公司追回赃款166200元。
此后,飞鸿公司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未能追回的17.73万元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法庭。
由于立案时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王某等上述五人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在诉讼中,原告飞鸿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系合同之诉,且只要求中国邮政银行某支行承担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保密义务的合同责任,因此法院书面通知5人退出诉讼。
法院判银行赔偿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地点是该支行营业厅门口对开的走廊,虽然走廊不同于营业大厅,但该支行作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网点,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大厅内,因此,案发时的走廊也是该支行提供安全保障的范畴。
虽然该支行已配备了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该支行的保安能进行巡视,或者事发时能及时反应并予以制止、帮助追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适当的预防、震慑犯罪的作用。但该支行的保安并无上述举措,甚至有保安参与抢劫行动,因此,该支行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飞鸿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案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飞鸿公司受损,被告支行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因此,法院酌定该支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又基于飞鸿公司选择的是合同之诉,该支行应先向飞鸿公司赔偿,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赔偿原告中山市飞鸿公司1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会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