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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行政长官为12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2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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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香港和澳门选举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行政长官是选举会议成员,而且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这次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仍然需要行政长官参加。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同时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届时,行政长官仍可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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