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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6日从湖北武汉市有关方面获悉,武汉将在全国率先组建专业执法队伍,在公安机关配备专门的“食品警察”,力争在未来4年把武汉建成“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并得到公众认可。(3月7日新华网)
这一消息引来质疑一片,不少人认为,在已存在食药监、质监、工商、农业等多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再设“食品警察“纯属多此一举,会造成职责重叠和监管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对已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形成了变相讽刺。
笔者以为,这些质疑存在误解,“食品警察”不仅不多余,反而很有存在的必要。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监管模式,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监部门监管食品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药监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环节,似乎各监管环节在理论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食品警察”难以找到职责空隙,其实不然,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只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介入,而“食品警察”的管理则是一种刑事执法介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都有相同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也分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了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经济犯罪的侦查机关,完全可以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既可以通过巡查、接受投诉举报等途径主动查处,也可以根据质监、工商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大都规模大、违法金额多、性质恶劣、情节复杂、社会危害性强,已经超出了质监、工商等监管部门的职责范畴,因而,公安机关设立的“食品警察”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不存在职责冲突。
实际上,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设立了经济侦查机构,其职责中就包含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武汉公安机关专门成立“食品警察”,只是把监管食品安全的责任进一步提炼明确,并不是多设机构,“食品警察”的配备充分体现出了政府对于治理食品安全的重视和决心,“食品警察”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对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食品警察”可以集中精力专心深入研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警察”具备丰富有力的侦查手段,更容易掌握产销地沟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滥用添加剂等食品犯罪行为的证据,这样,“食品警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就将更有威力,更有效率,更有质量,“食品警察”也必将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大有裨益。
“食品警察”,要得。当然,“食品警察”不能替代其他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有了“食品警察”,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仍需加倍努力,积极履职,只有“食品警察”和各部门各尽其责,互相呼应衔接,互相配合,互相督促,才能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进入良性的轨道,才能逐步打造出令公众真正认可的食品安全。(李英锋)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