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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男子醉驾身亡 三酒友赔偿死者家属四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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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南男子王某应同村好友邀请赴宴饮酒,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家属将王某当晚同桌的酒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3名酒友共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2010年10月14日晚,胶南人孙某邀请同村王某和其他两人到胶南市某饭店小聚。酒足饭饱后王某驾车回家,在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经胶南市交警大队检验认定,受害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属一方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向胶南法院起诉,以3名酒友相互劝酒、对王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要求孙某等3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孙某与王某的家属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给付完毕,王某的家属为此撤回了对孙某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余两人各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的孙某等3人在明知王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王某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劝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故对王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较王某的家属与共同饮酒邀请人孙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情况,胶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各赔偿王某家属16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调解,王某的家属和另外两名饮酒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金额各降为14000元。

  法官说法

  请客吃饭也要承担安全义务

  请客吃饭也要承担法律风险?该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孙某等3人与受害人王某同桌饮酒,明知王某已经大量饮酒且欲酒后驾车,应当意识到醉驾行为可能带来的极大危险,但未积极阻止王某驾驶车辆或通知王某亲友予以救助,导致王某最终发生单方事故不幸身亡,因此应认定3名同桌酒友均未能尽到劝阻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该过失行为与王某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宴会组织者负有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安全的义务,因此承担的责任相对高一些。记者 刘海龙通讯员 徐希玮 张照坡 李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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