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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2: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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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条例规定,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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