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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出本书,用了我拍摄的照片,却没通知我!”几年前,市民赵先生在一本档案馆编辑的《和平旧影》里看到了自己拍摄的85张照片。对此,档案馆的说法是:这是用于馆藏,没有侵犯著作权。
此案由市中院一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诉至省高法,日前省高法终审判决:这是侵犯著作权,赔偿3万元。
2006年4月,沈阳市民赵先生出版了一本《沈阳史记图说》一书。同年9月,沈阳市和平区档案局编辑出版了一本书——《和平旧影》。
赵先生发现,《和平旧影》一书中收录了自己的“原西塔”、“沈阳站内水塔”等85幅摄影作品,赵先生经过调查发现,《和平旧影》一书由和平区档案局编辑出版,这本书第一版载明出版时间为2006年9月,印数20册。第二版书内收录摄影作品与第一版一致,第二版载明出版时间为2009年3月,印数200册。
赵先生通过公证、查档并聘请律师取得证据链条,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档案局侵犯其著作权,向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档案局辩称,其编辑作品的目的是用于馆藏,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省高法终审认为,《沈阳史迹图说》为赵先生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图书,该书收集的照片中,有数十幅为赵先生拍摄,故赵先生对自行拍摄的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档案局对《沈阳史迹图说》中由赵先生拍摄部分照片没有异议,但其未经赵先生允许,在其自行编著的《和平旧影》中使用赵先生在《沈阳史迹图说》中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构成对赵先生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判决,沈阳市和平区档案局赔礼道歉,并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本报记者梅天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