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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购房合同条款要看清,最好有附加条款约定细节本报记者 周文丹
复式挑高精装房,高1.7米的落地大窗……看上去很美的样板房,让翁女士动了心。
前年年底,宁波的翁女士买了套金东岸的房子。正是看中卧室的落地玻璃窗,才让她下决心签了合同。
去年年底,得知落地窗只有约半人高,让她很是纠结。更郁闷的是,因为合同有约定,业主想维权,很难。
业主:卧室里的落地窗缩水了
金东岸小区,位于宁波高新区,均价1.6万元/平米,开发商为恒达高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1月,翁女士买了里面一套房。
当时,设在沧海路的售楼现场搭有样板房。翁女士特别喜欢二楼卧室的落地大窗,看完后,她很快签了合同。
去年年底,翁女士去了几次现场,当看到6楼的实景样板房后,她倒吸了一口冷气,“现在的落地窗,比当时售楼现场样板房内的落地玻璃,足足低了半米左右。”
打听后,翁女士知道自己将来要住的房子里,落地玻璃也只有这么高。这样一来,视线、采光都会受影响,只有低头或者坐在窗前,才能看到窗外的景观。
这让翁女士很郁闷,于是包括她在内的三十多名业主,向开发商提出了两条要求。“统一退房或者由开发商拿出整改方案。”
开发商:顶上是结构梁没法增高
昨天,恒达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余红星答复房主,首先,退房不现实;另外,落地玻璃上方的墙为结构墙,从工程安全出发,肯定没法敲。
现在,他们也只能继续与业主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另外,开发商会在小区的装修上多下工夫,努力提高小区品质。
关于样板房一事,余红星说,当初售楼现场的样板房,是临时搭建,而且在购房合同中,也有特别提示“样板房仅作为展示和参考,不作为交房标准”。
至于装修标准、风格,还是与最初的样板房一致。
律师提醒:购房合同条款要看清,最好有附加条款约定细节
装修是件麻烦事,所以现在开发商卖精装房也越来越多。但难处也在于,购房时展示的精装样板房与实际交房可能存在落差。
对于这些精装房,购房者该怎么擦亮眼睛?
昨天,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赖金茂,给出了几条建议。
一:合同条款一定要看仔细
签购房合同时,合同条款一定要看清。有时候,可能只是一字之差,就无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有条件的,可以请懂行或者购房经验丰富的朋友同行。
比如翁女士,在签合同时,就犯了马虎。20多页的合同纸,因为售楼人员催着她签字,没来得及仔细看。
二:最好做出书面约定
一般,精装修房合同一般会有补充条款。房内装修标准、赠送家电等,最好都用条款的形式做好约定。比如,要用到的品牌、型号等,都要留意是否有详细说明。
若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细节,购房者可以提出要求。约定越细,将来出纠纷时,越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看样板房时多留心细节问题
为了有更好的视觉效果,开发商布置的样板房内,还有可能存在面积被放大的情况。
看上去很宽敞的样板房,到交付时,才发现房屋结构让人很纠结。遇到这种困扰,购房者亦存在较大的维权难度。
所以,在看样板房时,别光顾着装修风格、格局等,一些细节问题也要多留心。